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 告 歐陽中倫被 告 李政憲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