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原 告 余凱翔被 告 錢俊宇上列被告因115年度簡字第3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錢俊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300號),經原告余凱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