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原 告 陳光臨被 告 江明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69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於民國115年10月6日上午11時33分辯論終結,此有本院審理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茲原告於同日上午11時49分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及所載時間在卷可參,則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一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張皓翔法 官 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