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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 告 林凱鈴被 告 蔡莊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70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 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雯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