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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 告 林家豪被 告 張世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