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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 告 楊呂琴被 告 李建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要旨可參。

二、本案被告李建章因114年度訴字第1446號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辯論終結,於同年2月26日宣判有罪在案,此有該案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而原告前已於114年11月5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為憑,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