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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 告 林○瀅 (真實姓名詳卷)被 告 林東昇

王禹心陳信傑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林東昇、王禹心、陳信傑應與同案被告吳素慧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瀅新臺幣67萬5,470元並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林東昇、王禹心、陳信傑應與同案被告吳素慧應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80萬元整,或由法院斟酌情節酌定相當數額;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東昇、王禹心、陳信傑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