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 告 許湘鏵被 告 廖志雄
指定送達:新北市樹林區大同○○○0○00○○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張毓軒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耀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