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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 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蔡侑庭

許蔓穎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侑庭、許蔓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甲男、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