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 告 A男(真實姓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被 告 俞雅馨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其餘原告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葛名翔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