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53號原 告 B女(真實姓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被 告 俞雅馨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關於涉嫌跟蹤騷擾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其餘原告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葛名翔法 官 張皓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芷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