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原 告 簡秀卿被 告 鄭鈺馨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鈺馨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