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 告 楊于萱被 告 張頌衡(英文名:CHEUNG CHUNG HANG)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淯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