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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原 告 林淑資被 告 沈鑫誼

范庭豪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林淑資請求被告沈鑫誼、范庭豪賠償損害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鑫誼、范庭豪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淑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蘇昌澤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佾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