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原 告 駱凱俐被 告 林士凱
黃晟瑋
張宜茹鄭紫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士凱、黃晟瑋因違反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本院以11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就原告受詐欺部分判決無罪在案(被告張宜茹、鄭紫琌雖均非本院11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案件之被告,然原告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並已陳明欲移送至本院民事庭等語,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115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卷第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詩穎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