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原 告 A女 姓名年籍均詳卷被 告 梁以廉
曹思培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正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