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范松薇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律師
金學坪律師被 告 陳蓓梢上列被告陳蓓梢因違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06號),經原告范松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東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