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58號原 告 賴昱蓉被 告 沈鑫誼
范庭豪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賴昱蓉請求被告沈鑫誼、范庭豪賠償損害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鑫誼、范庭豪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賴昱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蘇昌澤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佾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