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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 告 飛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曜隆被 告 賴家珺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55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靖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