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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 告 曾佳瑋被 告 施啟仁

楊紀文

王學治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啟仁等被訴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一案,對原告涉犯加重詐欺、洗錢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述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