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73號原 告 羅可溱(原名羅淨文)被 告 鄭明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