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801號原 告 莊惠雯被 告 施啟仁
楊紀文
王學治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前經本院審理後業已於115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原告則於115年5月1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又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