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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83號原 告 林建輝被 告 陳思雅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思雅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建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佾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