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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號抗 告 人 甲○○抗告人與乙○○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裁判日期:20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