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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稅明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珠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日期:201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