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原 告 李月華訴訟代理人 廖健男律師複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被 告 劉蕙愛
鄧鴻源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21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何以劉蕙愛列為被告陳明其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