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華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張印滄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證明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所為之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張印滄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