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呂敏貞被 告 林金雪程序監理人 謝智潔律師被 告 呂宗智
呂仁智兼上1 人訴訟代理人 呂敏芳被 告 宮林敏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呂益然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宗智、宮林敏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呂敏貞之父呂益然(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林金雪、長女即原告呂敏貞、長男即被告呂宗智、次男即被告呂仁智、次女即被告呂敏芳、三女即被告宮林敏子(原名呂敏芝,已歸化為日本國人) ,應繼分各為6 分之1 。㈡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分
割遺產之約定,惟因被告宮林敏子於75年間歸化為日本籍後即長期住居日本,不願回國協同辦理遺產繼承手續,致全兩造始終無法協商談定遺產分配事宜,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准將被繼承人呂益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並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全部遺產存款等語,並聲明:⑴被繼承人呂益然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應依應繼分比例分配。⑵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三、被告宮林敏子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陳述或聲明;其餘被告則以:
㈠被告呂宗智:希望遺產依法均分為六繼承人所有,每人分
得6 分之1 ,因深怕分予母親的錢遭人挪用,因此請求均分。
㈡被告林金雪:同意分割,並同意以每人6分之1分割。
㈢被告呂敏芳、呂仁智則以:因母親林金雪有阿茲海默,請
求裁定將遺產全數保留予母親作為終身養老金,待母親百年後如有餘額,兄弟姐妹再來平分,或者由母親分配一半,其餘的再由子女平分,如果無法成立,也接受平分6 分之1 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為呂益然之配偶或子女,被繼承人呂益然於105 年4 月8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等6 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均6 分之1 ,且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惟因被告宮林敏子長期定居日本,無法回臺辦理遺產分割手續,爰依法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呂益然除戶戶籍謄本、兩造等人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林金雪、呂敏芳、呂宗智、呂仁智等所不爭,而被告宮林敏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呂益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存款,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依法定應繼分比例,將上開銀行存款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即無不合。被告呂敏芳、呂仁智雖主張應全部或半數分予被告林金雪供作養老費用,但為被告呂宗智所反對,即被告林金雪程序監理人亦陳明本人無意對子女訴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見108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其等主張自無從採用,因認應採用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爰將附表所示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被繼承人成定朋遺產係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互蒙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依應繼分比例即各六分之一分擔,始屬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庭附表(被繼承人呂益然遺產):
┌──┬──────────────┬────────┐│編號│遺產項目、明細及金額(均新臺│ 分 割 方 法 ││ │幣) │ │├──┼──────────────┼────────┤│ 1 │淡水紅樹林郵局帳戶存款1,239 │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元。 │,即原告呂敏貞、│├──┼──────────────┤被告林金雪、呂敏││ 2 │第一商業銀行五福分行第708215│芳、呂宗智、呂仁││ │0029號活期存款帳戶存款472,16│智、宮林敏子各取││ │8 元。 │得六分之一。 │├──┼──────────────┤ ││ 3 │第一商業銀行五福分行第708204│ ││ │00076 號活期存款帳戶存款3,92│ ││ │3,5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