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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73,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