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358號
112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A01 住○○市○○區○○路000號0樓 送達代收人甲○○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A01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㈠關於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㈡關於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
㈢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