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5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