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A01被上訴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