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44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陳曉雲律師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附繕本自行送達對造),如逾時陳報或陳報不完全,將納入全辯論意旨及失權效審酌;如兩造認為有調解或和解之望,得合意向法院提出可能的調解或和解方案,則此項應補正的事項得暫不提出(如未能得對造同意或表明有協商之可能,仍應遵期補正本裁定之事項):

(一)請各自提出自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主張自己之住所為何?如有變動,則應說明之。

(三)兩造是否有分居,如有,則:⒈分居的原因為何?⒉分居的起迄日為何,如持續分居中,亦應說明。

⒊分居期間與何人同住?

(四)兩造如有生育未成年子女,則:⒈請聲請人提出未成年子女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兩造應說明於分居期間未成年子女與何人同住?⒊兩造有無為未成年子女購買商業保險?

⑴如有,則要保人為何人,於何時購買、繳費期限為何?⑵每年繳付的保費為多少?⑶並請檢送保單影本。

⒋未成年子女如有特殊的身體或心理之狀況、疾病,而需要

固定支出醫療、復健等費用的話,亦請一併說明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單據。

⒌兩造如有分居,則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有無約定會面交往

?探視子女的頻率大致為何?

(五)兩造現住房屋是自有、借住或租賃?⒈如是自有,則請提出房地登記謄本。

⒉如是借用,則向何人借用?與該人之關係為何?有無約定

借用期限?⒊如是租賃:

⑴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⑵租期為何?⑶有無押租金,如有則為多少?每月租金為多少,該租金

是否包括水電、管理費?⑷押租金及租金的給付方式為何?

(六)兩造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3年7月1日)之財產狀況為何?:

⒈上述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投資(如股票、基金、債券、保險等)、債權、汽車、機車、貴重金屬等。

⒉有無負債?

⑴如有,負債的原因為何?⑵負債的總額及還款期間各為何?⑶按月須償還的金額為多少?⒊如上開內容超過5項以上,請以表格方式製作說明。

(七)兩造最近3年的平均月收入為何?⒈不限於薪資,如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租金收益、網拍

收益、投資收益、債權收益、保單收益等等,請自行加總計算。

⒉如無法提出固定的數額,則應提供區間,例如新臺幣3至5

萬元、10至20萬元或其他等?⒊如兩造為自行開業(如獨資、經營店面等等),則請一併

陳明每月成本(如人事費用、租金、維修、水電費等),並自每月收入中扣除,此部分請詳細列計算式。

(八)如相對人已有給付部分的家庭生活費,則兩造均應陳明給付之時間、金額及方式,又為避免就有無給付、給付多少等發生爭執,請相對人於給付時,盡量以匯款並註明用途或其他易於查證之方式為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下稱同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家庭生活費12萬0,358元等語,該聲明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審酌給付家庭生活費之訴訟係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逾8個月)、第9款(其他家事非訟抗告事件逾1年)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第5款規定(民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逾1年6個月),本件第一、二、三審審理期間分別推估為8月、1年、1年6個月,以此認定前述聲明定期給付請求之權利存續期間為3年2月,則此部分程序標的價額為457萬3,604元【計算式:120,358×(12×3+2)月=4,573,604】,依前述規定及說明,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三、主文第2項的部分:

(一)為利審理進行,請兩造遵期提出書狀補正。

(二)如逾期未陳報或陳報不完全,除得視具體情形認為有延滯訴訟或拒絕說明等情,於裁判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到時可能會有失權效相關規定之適用,或受有不利益之認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裁判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