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88號原 告 劉漢章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上列原告劉漢章與被告劉貴香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㈠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16,000元
(26,080,000× 1/5 =5,216,000),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52,678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40,282元《(12,281,011+
420,400)× 1/5 =2,540,282,元以下四捨五入》,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6,245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92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