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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76號抗 告 人 甲○○(乙○○)上列抗告人甲○○(乙○○)與相對人A02間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76號第一審判決中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聲明不服,係家事非訟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費,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