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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2號原 告 吳林澤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被 告 吳良文

吳良時吳麗嬌吳麗雲吳麗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9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1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9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