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462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所為114年度監宣字第462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115年8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500元,暨補正抗告狀繕本,該裁定業於115年8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詎抗告人迄今均仍未繳納抗告費,有本院表答詢表存卷可參,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但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