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308號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A02上列上訴人A02與被上訴人A001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08號,及114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合計應徵上訴費1萬6,6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