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08號114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A02 居臺北市○○區○○○街0段0巷0號0 樓被上訴人 A00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A02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A02對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08號及114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通知後未繳納,本院再於民國115年8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60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然上訴人屆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