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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2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A01上列上訴人即被告A02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01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A02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該判決係於民國115年6月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則本件上訴期間應自115年6月3日起算20日,加計本院管轄區域在途期間2日,已於115年6月25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5年6月26日始提起上訴,亦有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參,依前述規定,核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珮琳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