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5號原 告 郭錫揚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扶停雲律師被 告 郭嘉揚
郭鐘揚郭基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5遺產種類名稱、金額(均新臺幣)欄「達新工股票1,00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達欣工股票1,000股」。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查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