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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71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利害關係人 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 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 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A02之監護人。

三、指定 A04(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 A02負擔。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A01為相對人 A02之母,相對人因罹患非特定的情感思覺失調症、非特定的雙向情緒障礙症等疾,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八里療養院精神科醫師張慶英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惟其可以回應年籍資料,亦得辨識在場之親屬即聲請人,然對於本院其餘訊問內容大多無法正確回應,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等情無誤。再審酌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民國115年8月31日八療一般字第1155002378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綜合鑑定結果,邱員診斷為情感思覺失調症。邱員雖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但僅有簡單經濟活動、社交功能能力。邱員對語言理解能力差,鑑定時多次跟邱員解釋為何要監護宣告、為何媽媽要申請當邱員監護人,但邱員無法回答鑑定原因跟目的。且心理衡鑑顯示,魏氏智力測驗結果為全量表分數62分,落在非常低智能水準。

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力已幾乎喪失,與其長期精神疾病(情感思覺失調症)造成認知功能退化相符。邱員對事物理解、表達的能力和其心神狀態應已達到『監護宣告』之程度。建議法院審酌邱員實際狀況,予以監護宣告,並指定適當之監護人,由監護人提供必要協助,以確保邱員權益獲得保障,若未來邱員經復健後,認知功能有進步,可再評估是否可改為輔助宣告」等語,堪認相對人因其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正。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 A02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 A02既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受監護宣告之人 A02並未指定意定監護人,有司法院公證業務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件可憑,本院應依職權為其選定監護人。本院審酌相對人未婚無子女,其最近親屬為其父即利害關係人 A03、母即聲請人 A01、兄即利害關係人 A04,上開人等即為相對人之最近親屬,渠等已自行商議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 A04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卷第13至14頁),故本院綜核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A01為受監護人之監護人,併指定 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 A01對於受監護人 A02之財產,應會同A04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