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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22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1(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A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相對人A02之女,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帕金森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目前已無法獨立生活,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毋須由本院在實施精神鑑定時,到場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與相對人,合先敘明。再經三軍總醫院精神科醫學部醫師葉大全審酌相對人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並實施理學、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衡鑑後,業據覆鑑定結論略以:「綜合上述資料,謝員(即相對人)目前臨床上診斷為巴金森氏失智症。謝員認知功能、自理能力皆嚴重受損。日常生活亦需他人全時專人照護。就精神醫學之專業判斷,謝員目前精神狀態不具行為能力,不具意思表示或不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監護宣告標準」等語,此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15年7月6日學三醫管字第1150036246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卷第30-36頁),堪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且本院查詢受監護宣告人並未指定意定監護人,有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1件可憑,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父母、配偶均歿,其最近親屬為子女A04、A03、聲請人A013人,其中聲請人願擔任監護人,並由A03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在卷可稽(卷第11頁)。本院曾函詢A04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見,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參(卷第48頁),惟A04並未表示意見。再參以聲請人、A03均為相對人之女,為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A03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示。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A01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A03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另於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註),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附註:本裁定理由五、後段已載明,監護人必須與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日後始得向法院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例如變賣、不動產出租、分割登記、抵押權設定等)。準此,監護人如未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¹共同開具財產清冊(內容必須包括受監護人之所有財產,除不動產外,尚須包括²存款、基金、股票、有價證券、投資、黃金等)陳報法院,並檢附³本院函復已收悉存查之公文,即向本院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者,本院將逕行裁定駁回。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