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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420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A02(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相對人A02之配偶,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目前已無法獨立生活,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毋須由本院在實施精神鑑定時,到場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與相對人,合先敘明。再經鑑定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精神科醫師楊逸鴻審酌相對人之家族史、過去生活史及疾病史,並實施身體、精神狀態檢查及臨床心理衡鑑後,業據覆鑑定結論略以:「綜合李員(按即相對人)之病史、生活史及鑑定時臨床所見,李員目前已不俱生活功能及社會功能,復參酌其大腦皮質之高等功能有極嚴重障礙,其臨床診斷為『初老期失智症;極重度』,病因待確認。李員於59歲視力模糊,近年來出現癲癇症狀,整體功能急速退化,63歲已不俱語言溝通能力。期目前整體功能極嚴重退化,已不俱生活功能及社會功能,不俱財經理解能力及個人健康照顧能力,不俱交通能力及獨立生活之能力,不俱社會性。其因極嚴重之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目前不俱管理財產之能力,精神狀態無恢復可能,故推斷李員符合監護宣告之資格」等語,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5年9月22日北市醫陽字第115305961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卷第37-43頁)。綜上,堪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且本院查詢受監護宣告人並未指定意定監護人,有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1件可憑,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最近親屬為其配偶及子女,其中配偶即聲請人自願擔任監護人,並由相對人之子A03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卷第20頁)。參以聲請人、A03各為相對人之配偶、子,為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A03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

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示。

六、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A01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A03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另於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註),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附註:本裁定理由六已載明,監護人必須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日後始得向法院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例如變賣、不動產出租、分割登記、抵押權設定等)。準此,監護人如未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¹共同開具財產清冊(內容必須包括受監護人之所有財產,除不動產外,尚須包括²存款、基金、股票、有價證券、投資、黃金等)陳報法院,並檢附³本院函復已收悉存查之公文,即向本院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者,本院將逕行裁定駁回。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