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原 告 蘇麗珠訴訟代理人 林慶忠上列原告蘇麗珠與被告鄭春嬌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鄭紀華之遺產,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1,829,503元(見臺北地院卷第47頁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可分得之遺產為1,163,327元【(1,332,353÷2)+497,150=1,163,327,元以下四捨五入】(見同上卷原告起訴狀第4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3,327元,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15,18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1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