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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 告 王瑞麟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王瑞侯遺產管理人)

陳宇龍

陳淑芬陳彥達陳彥忠陳彥婷方恭良方美麗

方美娥陳孝宜(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

陳巧蓉(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

陳音慈(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王徐阿巧所遺如附表一所列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列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本件起訴後被告陳淑惠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死亡,其配偶

陳明山已先同年月10日死亡,故繼承人為其長子陳孝宜、長女陳巧蓉及次女陳音慈,經原告具狀聲請由陳孝宜、陳巧蓉及陳音慈三人承受訴訟,並提出陳淑惠、陳明山除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第141至151頁),核無不合。

㈡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為被繼承人王徐阿巧(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80年1月31日死亡)之遺產,兩造為王徐阿巧之繼承人,已辦妥土地繼承登記,但因繼承人眾多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⑴被繼承人王徐阿巧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請准予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⑵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三、被告陳宇龍、陳淑芬、陳彥達、陳彥忠、陳彥婷、方恭良、方美麗、陳孝宜(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陳巧蓉(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陳音慈(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陳述或聲明;另被告方美娥及林助信律師(即王瑞侯遺產管理人)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先前提出書狀表示,同意原告所主張之應繼分比例及分割方法(見第128及135頁)。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以原物分配為之,或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將全部或部分變賣後分配價金,如共有人中因原物分配而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以金錢補償,另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亦屬分割遺產之方法。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徐阿巧於民國80年1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列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不動產遺產已辦妥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王徐阿巧及其配偶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謄本及王瑞侯繼承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見第17至95頁及第141至154頁),即被告方美娥及林助信律師(即王瑞侯遺產管理人)亦具狀表示不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又上開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並依附表二所列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已為被告方美娥及林助信律師(即王瑞侯遺產管理人)所同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附表一:

編號 遺產種類、坐落 分 割 方 法 1 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三小段114地號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列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 姓名 應繼分 1 被告陳彥達 48分之1 2 被告陳彥忠 同上 3 被告陳彥婷 同上 4 被告方恭良 16分之1 5 被告方美麗 同上 6 被告方美娥 同上 7 被告陳宇龍 12分之1 8 被告陳淑芬 同上 9 原告王瑞麟 4分之1 10 王瑞侯(遺產管理人林助律師) 同上 11 陳孝宜(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 36分之1 12 陳巧蓉(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 同上 13 陳音慈(即陳淑惠承受訴訟人) 同上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