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10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