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甲○○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114年度家全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剩餘財產分配、離因損害及給付扶養費等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4年度家全字第17號裁定准許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家全字第17號裁定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該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誤繕為114年度家全字第14號,應予更正。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