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文秀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