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6號原 告 莊睦城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上列原告莊睦城與被告莊麗瑛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及移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1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00○0號建物(總面積:297.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上開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814萬1,580元、建物價值106萬1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20萬1,680元(計算式:8,141,580+1,060,100=9,201,68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范淑芬